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乱张贴广告的通知
珠府[1995] 62 号
乱张贴广告损坏了我市国家级卫生城市的形象,为了禁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我市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及批准,按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张贴户外广告。
二、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共广告栏非法占用、损坏、涂污。
三、严禁在本市城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候车亭、树木、电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信箱、阅报栏等公共设施张贴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四、凡发布条幅广告、路牌广告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搞好维护、清洁并按时撤掉。
五、凡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张贴者,由卫生行政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同时注销其暂住证,对于无暂住证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收容遣送。
六、临街的卫生责任单位应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包美化、绿化、包净化”的原则,及时清理管辖范围内乱张贴的广告,并收集有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占用、损坏、涂污公共广告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第一、第三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所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当事人必须全部清除自己乱张贴的所有户外广告。
当事人逾期没有清除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乱张贴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传呼机号码书面通知电信管理部门及传呼机经营单位,由电信管理部门及传呼机经营单位中断当事人电话及传呼机的使用。当事人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后,凭开机通知单才能办理开机手续。
今后凡乱张贴广告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从严处理。
十、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本通告。
广大市民对乱张贴广告的行为可当场予以制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